机动车驾驶证(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全国都可以吗)

admin 生活 2024-03-09 312 0 [db:tag]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全国都可以吗

如果车主的常驻地并不是驾驶证考取的城市,一旦驾驶证遗失,就会为车主带来麻烦。那么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全国都可以吗?

是的,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全国都可以办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为驾驶证丢失之后想要申请补办,可以直接向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进行申请,这么看的话,一旦驾驶证丢失,不需要到发证核发地车管所办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c1的驾驶证才可以在全国进行异地补办,而a类驾驶证或者b类驾驶证的话,那么车主就必须要回到原发证地的车管所进行补办了。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一、驾照如何申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有本人和代理人亲笔签字);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超龄换证、期满换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原机动车驾驶证(补证业务不需提交);

5、白色背景免冠彩色正面一寸相片4张;

6、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只要准备好上面的证件就能很容易的获得新的驾驶证了。

二、驾照使用规定是什么

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12月7日发布,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新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利民之处在于:

1、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2、严格·剑指酒驾、占应急车道等危险行为;3、责任·驾驶人自主申报自觉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三、申请换领新驾驶证程序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到辖区车管部门领取或下载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驾驶证有效期满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到各换证点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4.各换证点审核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审核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有效期满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各换证点受理岗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其照相,换取新证。

6.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其驾驶证,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学习、考试合格后,机动车驾驶人到原扣留驾驶证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申领驾照的时候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备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是要有委托手续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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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驾驶(学习)车型代码、首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和持证人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录有效范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许可驾驶类型代码所指的车辆和其他许可驾驶的车辆是:

准驾车型代码表示允许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码。

a大型公共汽车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小型汽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两轮摩托车f

轻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小型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输车

j四轮农用运输车G、H

m轮式自行特种机械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第一张驾驶证的第一年是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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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的车管所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向车管所暂住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大型客车、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证高度不低于150厘米;

(2)双眼视力不低于标准图的0.7或对数图的4.9(允许矫正);

(3)无红绿盲;

(4)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cm,可以分辨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和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

(四)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首次申领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为18至50周岁;

(3)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年龄在18至60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并在申请暂住地时提交您的暂住证(暂住期一年以上),外籍人士(地区)还应提交其居住证明(居住期一年以上);

(三)首次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省车管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条件的,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学习驾照。持有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三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持有驾驶证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填写《增驾申请表》;

(2)提交驾驶证查验;(3)申请驾驶大型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验。车管所将为符合要求的人发放额外的驾驶执照。持驾驶证学习、掌握驾驶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新的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明;

(三)现役军人提交省军区以上的军事身份证件和证件,接受审查;

(四)提交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国际驾驶证,在境外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查验;

(三)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4)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符合要求的,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外国人(地区)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的,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查验;

(3)提交居留证件查验(申请驾驶证居留期限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四)提交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查验;

(5)接受体检。

车管所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发给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的规定。

(1)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现场驾驶、道路驾驶。

(二)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中的科目进行考试。

(3)如持有外国或港澳台省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者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4)持有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于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内容、方式和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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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核查、更换和注销

第十九条车管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审核。检查时,应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违规和事故是否得到处理。认证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或者记录驾驶证。没有经过认证的驾照是没有驾驶资格的。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人员、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

(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每两年一次,免体检。

第二十条60周岁以上人员,取消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管所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国接受认证的,可以委托外地车管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到期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在车管所换证。车管所要检查持证人的体检情况,检查违章、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检查是否考核合格,

驾照应该换新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换证的,应提前申请或延期申请。未提前申请且超过有效期的,依法处罚后应当续展。

在续保期间,持证人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管所在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和暂住证后,将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证全国统一登记材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2)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3)。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行为发生在持证人身上的,实行记分管理,并记入驾驶证或者驾驶证登记资料。超过违章和事故记录分数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30天后,车管所将审核并发放新的牌照。

第二十七条车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

(一)持有人死亡;

(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续期期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或者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不接受违法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七)年满70周岁;

(八)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保留两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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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与国之间有驾驶证互认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证,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章和证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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