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力资源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admin 常识 2024-03-27 423 0 [db:tag]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卫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市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局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三)促进就业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台港澳居民在榕就业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实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和调控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职业培训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榕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负责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五)养老和工伤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动农民工及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市属企业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认;拟订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和市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医疗保险基金。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审核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承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订全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九)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

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选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保险)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2、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介绍信)。

注:申请材料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送达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审核后,交由地税部门退还给企业。

办理失业保险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明细缴费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3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失业保险费改为明细缴费申报。?企业通过“就业通”申报完到地税申报缴费。

三、201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只须登录“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就业通)”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今后若发生参保人员变动,应先登录“就业通”进行增减员申报,参保单位增减员办理成功3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在申报期内按已登记的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费明细申报和缴纳。

四、参保单位如需到经办窗口申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员: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增员申报表(U盘)

()二)减员: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减员申报表(U盘)

经办机构地址:五里亭劳动保障大厦二楼3到7号窗口

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到25日(2月1到23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友情提示:1、除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及超过50周岁的女干部的增员需到业务窗口办理外,其他参保人员增减员都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办理;2、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增、减员业务均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办理。

(业务办事指南请登陆“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查询)。

如有疑问可拨打业务咨询电话:87305711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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